寿险利益是通过受益人指明还是遗嘱来分配比较好
投保人购买寿险的目的是补偿自己身后的责任,因此寿险利益的分配是寿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如果投保人不进行任何寿险利益分配的规划,寿险利益就会根据新加坡的继承法来分配,整个过程冗长、处理费用高,而且受益人之间容易产生争执。要避免这些问题,投保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寿险利益进行分配。这样的分配可以通过保单的受益人指明或遗嘱来进行。这两种分配方式各自适用于什么情况呢?本文就为大家讲解一下。
要点一:受益人指明在很多情况下是最便捷的
进行保单的受益人指明,就是投保人将寿险利益的分配方式直接保存在保险公司。一旦不幸的事情发生了,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存的受益人指明记录直接进行寿险利益的分配。分配过程不产生任何费用,而且理赔审核通过后立即进行分配,没有延时。在很多情况下,保单的受益人指明相对于遗嘱是很有优势的。因为如果要按照遗嘱进行分配的话,首先要由法庭颁布遗嘱认证书,而这个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律师费,而且通常要等待3到6个月的时间。
要点二:共同灾难——受益人指明的盲区
然而保单的受益人指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。当寿险的受益人多于一位,且投保人与其中一位受益人有一定的可能发生共同灾难的时候,受益人指明的不足就会显现出来。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。陈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$1,000,000的寿险,他采用了保单受益人指明的方式对寿险利益进行分配,50%的利益分配给配偶陈太太,50%的利益分配给母亲张女士。在正常情况下,如果陈太太比陈先生先行离世,陈先生这份保单的利益就会自动100%分配给张女士,这也符合陈先生的意愿。假定陈先生比陈太太年长,还没有孩子,且两人都没有遗嘱。如果有一天两人乘坐同一架飞机不幸遇到空难同时离世,陈先生的寿险利益分配就会出现问题。根据新加坡民法的规定,当两个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而不能辨别谁先身故的时候,法律上认定年长的人先身故。在这一规定下面,陈先生身故的时候陈太太仍健在,因此根据陈先生保单的受益人指明,寿险利益的50%会分配给陈太太,另外50%的利益会分配给陈先生的母亲张女士。接下来陈太太身故,从陈先生的寿险利益分配得到的$500,000会计入陈太太的遗产,按照继承法会分配给陈太太自己的父母,而不会分配给陈先生的母亲张女士。这就与陈先生的本意大相径庭了。
要点三:用遗嘱来应对共同灾难
要点二提出的共同灾难的问题,保单的受益人指明本身是无法解决的,因为保单的受益人指明只能规定受益比例,不能添加任何条款。相比起来,遗嘱的自由度就高很多,可以任意添加条款,因此这个问题可以交由遗嘱来解决。在遗嘱当中,陈先生同样可以指定寿险保单50%的利益分配给配偶陈太太,50%的利益分配给母亲张女士。为了解决共同灾难的问题,遗嘱当中可以增加一项条款,声明如果陈太太未能比陈先生多存活一段时间(常见的是7天),陈太太就不能得到陈先生的寿险利益,同时陈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将获得100%的寿险利益。
要点四:受益人指明和遗嘱如何共存
既然保单的受益人指明和遗嘱都能对寿险利益进行分配,那么如果两者同时存在时,哪份文件说了算?答案是按照两份文件中最新的一份来进行分配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,我们应该避免两者对同一份寿险进行利益分配的情况,因为这样很容易产生混乱和争议。推荐的操作是,对没有共同灾难顾虑的保单,直接使用保单的受益人指明来进行利益分配。对有共同灾难顾虑的保单,只在遗嘱中声明保单号码进行利益分配。同时,在遗嘱中,应声明已经进行了受益人指明的保单,遗嘱不干涉其分配。这样就很清晰明确了。
保单的受益人指明和遗嘱都有很多知识,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继续跟大家分享。如果您有受益人指明或遗嘱方面的实际需求,也欢迎联系我进一步进行讨论。